(2015)长县民初字第1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湖南华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南丰源迪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华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湖南丰源迪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县民初字第1112号原告湖南华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308号华盛世纪新城一期商业4栋N单元601号。法定代表人李皓,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广军,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娅信,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丰源迪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漓湘路15号。法定代表人李建新。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华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丰源迪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华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华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华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580元,减半收取为1929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4290元,由原告湖南华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杨重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小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