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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修文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尹玉发与李树潮、任美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玉发,李树潮,任美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榆民修文初字第73号原告尹玉发,榆次区居民。被告李树潮,榆次区居民。被告任美瑜,榆次区居民,系李树潮妻子。原告尹玉发与被告李树潮、任美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李树潮系老乡,被告因铸造厂制造需要,于2012年9月1日向原���借款30万元,2012年10月1日借款20万元,2013年7月1日借5万元,2014年2月底借5万元,共计60万元,借款初期被告还可以按约定支付原告利息,到2014年12月被告不支付原告利息,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及本金,被告未支付,故起诉要求二被告偿还原告欠款60万元及2014年12月和2015年1月二个月的利息26000元。被告李树潮辩称,借款本金是50万,欠利息26000元,是做生意借的,现无能力偿还。被告任美瑜辩称,借款本金是50万元,利息不清楚,借款的数额、时间、原因我都不清楚,只是听李树潮说借了50万元。经审理查明,原告与二被告系朋友关系,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2年9月1日,被告李树潮向原告借款30万元,2012年10月1日借款20万元,2013年7月1日借5万元,2014年2月借5万元,共计60万元及利息26000元,被告李树潮给原告出具了借条4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付。确认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借条4张,原、被告的陈述,结婚证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在卷为凭,已经当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与二被告之间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被告李树潮出具的4张借条为证,利息26000元被告李树潮亦认可,被告任美瑜与李树潮是夫妻关系,被告任美瑜应与李树潮共同偿还原告该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树潮、任美瑜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尹玉发借款本金60万元,利息26000元,共计626000元。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060元,保全费4020元,专递费360元,共计1444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刘春晨审 判 员  陈惠敏人民陪审员  王永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蒙延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