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丹吕民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李建华与谭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华,谭浩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吕民初字第167号原告李建华。被告谭浩平。原告李建华与被告谭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14年6月23日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双方约定月利率为2%,还款时间为2014年8月23日。后被告未能归还此款。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6月23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谭浩平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于2015年3月18日被丹阳市公安局立案侦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建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林 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朝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