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邓法执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常来群与河南桑达能源环保有限公司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来群,河南桑达能源环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邓法执字第39号申请执行人:常来群,男,生于1953年10月30日,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河南桑达能源环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开碇,任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邓法民初字第25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河南桑达能源环保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河南桑达能源环保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河南桑达能源环保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郑州市农业中路支行的存款3827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功俄审判员 刘丰超审判员 陈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晓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