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执字第00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朱良云与安徽大汉足疗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良云,安徽大汉足疗管理有限公司,臧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0302号申请执行人:朱良云,男,1962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执行人:安徽大汉足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湖西南路602号1-7号。第三人:臧伟,男,汉族,住所地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在执行朱良云与安徽大汉足疗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安徽大汉足疗管理有限公司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股东,且在被执行人工商注册完毕后将注册资金伍佰万元中的肆佰伍拾万抽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臧伟为本案的被执行人,臧伟应在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朱良云承担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文浩代理审判员 方雪峰代理审判员 李高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