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青岛保利双峰置业有限公司与李海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保利双峰置业有限公司,李海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574号原告青岛保利双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宁安路27号401户。法定代表人付俊,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成群,山东瀚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敏,山东瀚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海龙。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保利双峰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海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庭外和解,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保利双峰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78元,减半收取143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敏审 判 员 孙媛代理审判员 王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林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