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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执字第19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覃东华与高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执字第1968-1号申请执行人:覃东华,女,壮族,住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432X。被执行人:高峰,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0012。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珠香法湾民一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高峰名下的珠海市斗门区斗门镇金星花园5A-704房,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5年月日至2018年月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柏文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文聪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