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执字第19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覃东华与高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执字第1968-1号申请执行人:覃东华,女,壮族,住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432X。被执行人:高峰,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0012。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珠香法湾民一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高峰名下的珠海市斗门区斗门镇金星花园5A-704房,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5年月日至2018年月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柏文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文聪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