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桃民二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2015)桃民二初字第107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与被告薛新柏、李志奇、李华明、李术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薛新柏,李志奇,李华明,李术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桃民二初字第10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住所地桃江县桃花江镇资江路**号。法定代表人文泽新,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吴梦红,男,196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代收法律文书等。被告薛新柏,男,1962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志奇,男,1963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华明,男,196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术明,男,196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与被告薛新柏、李志奇、李华明、李术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76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刘辉球代理审判员 祝明亮人民陪审员 王 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鲁 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