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商初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文斌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文斌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瑞商初字第381号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锋。委托代理人:尤志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文斌。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商银行”)为与被告李文斌信用卡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李文斌偿还信用卡截止至2014年10月1日透支本金143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案情复杂,依法转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尤志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文斌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9日,被告李文斌向原告农商银行申领丰收贷记卡,并填写申请表,声明愿意遵守《丰收贷记卡领用合约》的各项规定。经审查,原告同意向被告李文斌发放卡号为62×××50的信用卡,信用额度为20000元。被告陆续透支消费后,截止至2014年10月1日欠本金14300元未偿还。另查明,农商银行于2014年5月将机构名称由“浙江瑞安农村合作银行”变更为“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文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143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8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李文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58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单位: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行:农行温州市分行,帐号:192999010400031950013)。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黄萍萍人民陪审员 蔡永林人民陪审员 戈金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林 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