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源民初字第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杨道叶与许爱、孙召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道叶,许爱,孙召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源民初字第568号原告杨道叶,195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曹长法,山东隆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爱,女,195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孙召安,男,1953年2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道叶与被告许爱、孙召安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道叶于2015年5月25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道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道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杨道叶负担。审判员  王加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玉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