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源民初字第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杨道叶与许爱、孙召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道叶,许爱,孙召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源民初字第568号原告杨道叶,195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曹长法,山东隆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爱,女,195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孙召安,男,1953年2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道叶与被告许爱、孙召安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道叶于2015年5月25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道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道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杨道叶负担。审判员 王加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玉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