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呼刑减字第1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罪犯李仁学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仁学
案由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呼刑减字第1181号罪犯李仁学,男,1956年1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临泉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三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30日作出(2010)达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仁学犯购买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缴5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5月18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6月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满日期2016年1月2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三监狱于2015年4月27日以罪犯李仁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检察机关提出减刑检察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三监狱认为,罪犯李仁学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计分考核中,于2013年7月、11月、2014年5月、12月连续记功4次。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仁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记功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学习考核卡、罪犯减刑检察意见书以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仁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鉴于该犯附加刑罚金50000元未全部履行,减刑时应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仁学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5月26日起至2015年8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瑞辰审判员 王玉山审判员 杨利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多琳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