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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8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傅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8057号原告傅某某,男,1980年7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委托代理人马洪涛,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金标,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某,女,1987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傅其昌,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傅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复杂,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傅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薛桂蓉审 判 员  赵文龙人民陪审员  张惠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苏雯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