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二初字第6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周艳与广西德聚金置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西七彩商务酒店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初字第665-1号原告周艳。被告广西德聚金置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古城路47号。法定代表人:高嬿嬿。被告广西七彩商务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古城路47号。法定代表人:曾久富。被告广西湘商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古城路47号七彩商务酒店16楼。法定代表人:曾荣辉。被告北海市七彩商务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北部湾西路19号第一幢。法定代表人:曾久富。被告高嬿嬿。被告曾久富。被告曾荣辉。被告李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艳诉被告广西德聚金置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西七彩商务酒店投资有限公司、广西湘商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北海市七彩商务酒店投资有限公司、高嬿嬿、曾久富、曾荣辉、李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艳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广西德聚金置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西七彩商务酒店投资有限公司、广西湘商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北海市七彩商务酒店投资有限公司、高嬿嬿、曾久富、曾荣辉、李杰名下价值人民币23840624.53元的财产,担保人周欢、林霞自愿以其共有的位于1、融安县长安镇桔香南路132号(地王商业广场1#楼2层2-1、2-2、2-3号)【房产证号为:融房权证融安字第××号、融房权证融安字第××号】;2、融安县长安镇桔香南路132号(地王商业广场1#楼3层3-2至3-9号【房产证号为:融房权证融安字第××号、融房权证融安字第××号】;3、融安县长安镇桔香南路132号(地王商业广场4#、5#楼4-3-1至4-3-9号;5-3-1至5-3-5)【房产证号为:融房权证融安字第××号、融房权证融安字第××号】;4、融安县长安镇桔香南路132号(地王商业广场2#楼2-3-2至2-3-10号【房产证号为:融房权证融安字第××号、融房权证融安字第××号】;5、融安县长安镇桔香南路132号(地王商业广场4#、5#楼4-2-1至4-2-28号;5-2-1、5-2-3至5-2-16)【房产证号为:融房权证融安字第××号、融房权证融安字第××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周艳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担保人周欢、林霞共有的位于融安县长安镇桔香南路132号(地王商业广场1#楼2层2-1、2-2、2-3号)【房产证号为:融房权证融安字第××号、融房权证融安字第××号】。2、查封担保人周欢、林霞共有的位于融安县长安镇桔香南路132号(地王商业广场1#楼3层3-2至3-9号【房产证号为:融房权证融安字第××号、融房权证融安字第××号】。3、查封担保人周欢、林霞共有的位于融安县长安镇桔香南路132号(地王商业广场4#、5#楼4-3-1至4-3-9号;5-3-1至5-3-5)【房产证号为:融房权证融安字第××号、融房权证融安字第××号】。4、查封担保人周欢、林霞共有的位于融安县长安镇桔香南路132号(地王商业广场2#楼2-3-2至2-3-10号【房产证号为:融房权证融安字第××号、融房权证融安字第××号】。5、查封担保人周欢、林霞共有的位于融安县长安镇桔香南路132号(地王商业广场4#、5#楼4-2-1至4-2-28号;5-2-1、5-2-3至5-2-16)【房产证号为:融房权证融安字第××号、融房权证融安字第××号】。6、查封被告广西德聚金置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西七彩商务酒店投资有限公司、广西湘商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北海市七彩商务酒店投资有限公司、高嬿嬿、曾久富、曾荣辉、李杰名下价值人民币23840624.53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白 莉审判员 陈 松审判员 郭慧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苏 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