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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石中刑执字第00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刘堂雄犯抢劫罪、盗窃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堂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中刑执字第00170号罪犯刘堂雄。现在黄石监狱服刑。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9日作出(2011)武刑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刘堂雄犯抢劫、盗窃、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附加罚金6000元(未缴纳)。刑期自2011年4月19日起至2016年4月1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黄石监狱于2015年4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胡晓睦、汪莉,黄石监狱管教民警雷艳及罪犯刘堂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黄石监狱认为,罪犯刘堂雄在服刑期间参与打架,受监狱记过处分。但事后其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认真参加学习,积极参加劳动,获监狱表扬奖励2次,记功奖励4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黄石监狱为此提供了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教育成绩单、罪犯思想劳动改造计分考核表、罪犯鉴定材料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堂雄在服刑期间参与打架,受监狱记过处分。但事后其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无违纪行为;能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表现积极,能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共获监狱表扬奖励2次,记功奖励4次。上述事实有黄石监狱提交的罪犯思想劳动改造计分考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教育成绩单、罪犯鉴定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所列证据经查证属实。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刘堂雄在服刑期间有打架行为,虽事后其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具备减刑资格,但是仍应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其犯罪行为发生在2011年4月30日以前,故其减刑应适用1997年相关刑事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堂雄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1年4月19日起至2015年9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静审 判 员  詹军代理审判员  张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万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