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六民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方伊飞与狄朝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伊飞,狄朝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六民初字第62号原告方伊飞,男,1984年出生,汉族,农民,大专文化,住河南省伊川县城关镇。被告狄朝伟,男,1983年出生,汉族,农民,住伊川县高山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方伊飞诉被告狄朝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伊飞于2015年5月26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狄朝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伊飞撤回对被告狄朝伟的起诉。受理费738元,减半收取369元,由原告方伊飞承担。审判员 林笑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称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