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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六民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方伊飞与狄朝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伊飞,狄朝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六民初字第62号原告方伊飞,男,1984年出生,汉族,农民,大专文化,住河南省伊川县城关镇。被告狄朝伟,男,1983年出生,汉族,农民,住伊川县高山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方伊飞诉被告狄朝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伊飞于2015年5月26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狄朝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伊飞撤回对被告狄朝伟的起诉。受理费738元,减半收取369元,由原告方伊飞承担。审判员  林笑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称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