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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执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嘉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黄金日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房屋租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黄金日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湛执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嘉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宏,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南黄金日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红晓,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平民二终字第40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南黄金日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南黄金日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河南黄金日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于春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秦向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