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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星民初字第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桂林百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林百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珂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星民初字第518号原告桂林百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穿山东路18号。法定代表人宾恩建,经理。委托代理人唐荫春,广西独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珂。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百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秦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玉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