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009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00973号原告王某,女,汉族,住平舆县。被告候某某,男,汉族,住址同上。原告王某与被告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百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和被告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二女一子。生育儿子后,被告父母及兄弟对原告辱骂殴打,被告未能主持公道。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一、离婚;二、婚生长女由原告抚养,婚生次女和长子由被告抚养,互不支付子女抚养费。被告候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也没有生过气,我以后会好好表现。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3月1日办理结婚登记,2007年12月11日生育长女候某甲,2012年3月28日生育次女候某乙,2013年11月5日生育长子候某丙。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上述事实,有身份证、户籍证明、结婚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且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应互相尊重、互敬互爱,以培养良好的夫妻感情,建立和睦、友好、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被告虽有矛盾,只要互谅互让,仍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请求离婚,未提交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百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营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