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市法民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梁元祥与梁尕明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元祥,梁尕明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市法民初字第97号原告梁元祥。被告梁尕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元祥与被告梁尕明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元祥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梁元祥承担。审 判 长 马文祥代理审判员 郑光胜代理审判员 陈姝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