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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市法民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梁元祥与梁尕明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元祥,梁尕明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市法民初字第97号原告梁元祥。被告梁尕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元祥与被告梁尕明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元祥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梁元祥承担。审 判 长  马文祥代理审判员  郑光胜代理审判员  陈姝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