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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18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秦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1826-1号原告:秦某,女,1987年6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鹿邑县。被告:张某,男,1979年4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王剑锋审 判 员  王 勇人民陪审员  付生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