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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申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石嘴山市亿华工业原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雪萍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石嘴山市亿华工业原料有限公司,张雪萍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申字第7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石嘴山市亿华工业原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步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春云,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张世新,宁夏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张雪萍。委托代理人:于增芹,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杨琼,宁夏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石嘴山市亿华工业原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华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雪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石民终字第6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亿华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审判决认定“亿华公司作为承租人在双方租赁合同未到期前,对其租赁煤场内的财产负有管理责任,而亿华公司怠于进行管理和看护”缺乏证据证明。大武口区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可以证实从2010年12月16日13时许至2011年1月11日8时,涉案煤场完全在张雪萍的暴力控制之下,亿华公司无法对租赁场地的煤炭进行管理和看护。(二)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原审判决认定“亿华公司提交的证据亦不能证实其主张的煤的数量、质量、价款”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石嘴山市公安局长胜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和补充说明、山东单县天龙燃气公司出示的证明、证人刘文明、公安干警出庭证言以及装载机司机的证明和收条都可以证明煤的数量、质量、价款。在张雪萍的控制下,亿华公司的两堆精煤不见了,充分证明张雪萍秘密处理了此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的规定,证明责任在张雪萍,原审法院对举证责任的分配明显适用法律错误。亿华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亿华公司主张张雪萍销售或转移了亿华公司留在涉案出租场地内的煤,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涉案场地内的两堆煤被张雪萍处分,也不能证明煤的数量、质量、价款,故二审判决认定亿华公司应当自行承担其财产丢失的责任并无不当。二审法院对本案举证责任的分配符合法律规定,适用法律亦无不妥。综上,亿华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石嘴山市亿华工业原料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 艳代理审判员  周丽娟代理审判员  岳 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兰天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