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民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刘少明、陈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少明,陈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保字第12号申请人刘少明,男,汉族,1986年6月22日出生,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委托代理人何岳,广西北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海,男,汉族,1963年1月23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合浦县。担保人黄良荣,男,汉族,1976年3月8日出生,住所地广西东兴市东兴镇北仑大道105号,身份证号码360421197603082437。申请人刘少明因与被申请人陈海发生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刘少明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本院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陈海所持有的广西防城港市邦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百分之三十股份,保全价值为人民币600万元。担保人黄某以其位于广西东兴市东兴镇兴业路5-2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为东某用2014第A04**号)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少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同时为便于对担保人黄某的担保物进行监督和控制,防止担保物流失,应对该担保物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陈海在广西防城港市邦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缴出资额240万元享有的(占广西防城港市邦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股权。二、查封担保人黄良荣位于广西东兴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为东国用2014第A04**号)。本裁定立即执行。申请人刘少明应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庆荣审 判 员 王海峰人民陪审员 林业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 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