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张宝定与申万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宝定,申万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185号原告张宝定,男,出生于1964年3月27日,汉族。委托代理人郭松涛,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申万强,男,出生于1961年5月16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宝定诉被告申万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宝定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宝定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宝定撤诉。本案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为350元,由原告张宝定负担。审判员 王俊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魏文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