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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杏执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振祥与姚文玉、王丽娜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振祥,姚文玉,王丽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杏执字第248号申请执行人王振祥,无业。被执行人姚文玉,无业。被执行人王丽娜,无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年9月11日作出的(2014)杏民初字第1348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姚文玉、王丽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姚文玉、王丽娜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或收入人民币二十五万六千四百八十七元(含执行费)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债务利息按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从2015年2月11日起计算至支付之日止)。二、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丽娜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或收入人民币十万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债务利息按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从2015年2月11日起计算至支付之日止)。三、对上项不足清偿的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姚文玉、王丽娜的等值财产。四、执行中的实际支出费用由被执行人姚文玉、王丽娜承担。执行员 宋 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跃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