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郾民初字第00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原告刘小萍诉被告付双成、殷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萍,付双成,殷美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郾民初字第00271号原告刘小萍。被告付双成。被告殷美玲。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小萍诉被告付双成、殷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小萍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小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小萍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刘小萍负担。审判长 徐发文审判员 张卫平审判员 朱开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月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