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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三(民)初字第9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上海华松实业有限公司与蒋海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三(民)初字第984号原告上海华松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秋珍。委托代理人戴国庆,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冬辉,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海英。委托代理人相伟华,上海市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华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蒋海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华松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华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付)。审 判 长  杨惠星审 判 员  张 丹人民陪审员  黄坤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姚思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