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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织执恢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朱江申请执行尹春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江,尹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织执恢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朱江,女,1969年10月20日生,回族,居民。被执行人尹春,男,1983年1月31日生,汉族,居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2014黔织民初字第105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尹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尹春履行偿还申请执行人朱江的借款135000元,承担案件诉讼费2262元,承担案件执行费1929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尹春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尹春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织金支行有存款55674.68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尹春的银行存款5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梁金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尚能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