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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民初字第1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房昌美与赵灿臣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昌美,赵灿臣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章民初字第1012号原告房昌美,女,生于1976年3月6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法定代��人房秀亮,男,生于1950年10月20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赵灿臣,男,生于1973年4月29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原告房昌美与被告赵灿臣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广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房昌美及被告赵灿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房昌美诉称,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于1999年9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2年7月22日生大女儿赵某甲,2012年6月16日生小女儿赵某乙。因二人婚前接触时间较短,草率结婚,婚前无感情基础,婚后经常因琐事发生纠纷。近几年双方矛盾加剧。2011年冬季,原告怀孕期间,被告经常辱骂原告致原告精神错乱住院治疗。之后每次被告对原告辱骂都会导致原告精神病复发住院治疗。原被告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双方离婚;小���儿赵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经济救助金1万元;依法分割夫妻共有财产;被告负担诉讼费用。被告赵灿臣辩称,原告所诉不实,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本院予以认定,原告房昌美与被告赵灿臣于1999年9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2年7月22日生大女儿赵某甲,于2012年6月16日生小女儿赵某乙。原被告双方婚前感情及婚后感情尚可。庭审中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上述事实,由原、被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等所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是人生的重要里程,应当倍加珍惜。夫妻之间应相互信任、相互尊重、相互团结、相互扶持,共同建立一个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原被告婚姻关系合法,组成一个幸福家庭���且有了爱情的结晶,这一切来之不易,夫妻双方应当珍惜。本案中原被告婚姻基础及婚后感情尚可。夫妻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产生摩擦在所难免。双方发生矛盾后,原被告双方应当相互体谅、互相包容,都应多做自我批评,争取对方谅解,将矛盾化解,以家庭责任为重,共同建立起美好、和谐的幸福生活。原告诉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对于原告的诉称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房昌美与被告赵灿臣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房昌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