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朱商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诸城市青腾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诸城市鑫惠工贸有限公司、吴鑫企业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城市青腾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诸城市鑫惠工贸有限公司,吴鑫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朱商初字第101号原告诸城市青腾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绪凤,该公司负责人。被告诸城市鑫惠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鑫,该公司负责人。被告吴鑫。本院在审理原告诸城市青腾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诸城市鑫惠工贸有限公司、吴鑫企业之间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