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法民初字第04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李金兵与重庆市纯阳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兵,重庆市纯阳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4122号原告李金兵,男,1969年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重庆市纯阳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钓办处杨柳街97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伍文波,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兵诉被告重庆市纯阳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原告李金兵应预交诉讼费4459元,因原告李金兵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且又未依法办理缓交、免交诉讼费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金兵撤诉处理审判员 尹晓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蕊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