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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立终字第00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蔡银双与崔彦平管辖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崔彦平,蔡银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立终字第003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崔彦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银双。上诉人崔彦平不服河北省藁城市人民法院(2014)藁民初字第023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崔彦平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的合同没有对管辖法院做特别约定,不能认定案件由原审法院管辖。请求将案件移交邯郸市涉县人民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双方签订的合同没有对管辖作出明确约定,依据合同相对称性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综上,原裁定依据被上诉人与张红彬之间租赁合同的约定确定本案管辖,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上诉人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藁城市人民法院(2014)藁民初字第02381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移送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处理。审 判 长  陈 博审 判 员  张进生代审判员  任媛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曹宝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