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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花法东民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陈万涛与梁永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穗花法东民初字第197号原告:陈万涛,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被告:梁永争,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原告诉称:2013年3月5日被告以做生意,急需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贰万元正,当日被告立下借据,承诺半年内偿还给我,并支付约定利息,逾期后,我要求被告还款,被告却以种种借口拖欠不还。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贰万元及约定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13年3月5日计至被告还清款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梁永争欠原告陈万涛借款20000元,被告定于2015年5月29日前通过银行转账一次性归还20000元给原告(原告指定银行账号:中国工商银行6222023602072574619)。二、如被告按期还款,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如被告逾期还款,被告应支付上述欠款的利息,利息以欠款20000元为本金从2013年3月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付清欠款之日止。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已由原告预付,由被告负担,被告于2015年5月26日当场支付给原告。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各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邓碧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雅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