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1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宋西阶与陈峰、庞继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西阶,陈峰,庞继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557号原告宋西阶。被告陈峰。被告庞继泉。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西阶诉被告陈峰、庞继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西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35减半收取1318元,诉讼保全费11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新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