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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1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宋西阶与陈峰、庞继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西阶,陈峰,庞继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557号原告宋西阶。被告陈峰。被告庞继泉。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西阶诉被告陈峰、庞继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西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35减半收取1318元,诉讼保全费11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新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