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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珠民二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景德镇市珠山区劳动就业服务局诉曹如萍、饶品德担保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德镇市珠山区劳动就业服务局,曹如萍,饶品德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珠民二初字第131号原告景德镇市珠山区劳动就业服务局,住所地景德镇市。法定代表人范庆生,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方永红、占明秀,江西京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如萍,女,汉族,住景德镇市珠山区。被告饶品德,男,汉族,住景德镇市珠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景德镇市珠山区劳动就业服务局诉被告曹如萍、饶品德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景德镇市珠山区劳动就业服务局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景德镇市珠山区劳动就业服务局以被告曹如萍已归还借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德镇市珠山区劳动就业服务局撤回对被告曹如萍、饶品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原告景德镇市珠山区劳动就业服务局自愿承担。审 判 长  汪森和人民陪审员  吴中华人民陪审员  占燕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余 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