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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烟牟执字第1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区支行与姜亮亮、李振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区支行,姜亮亮,李振刚,方丽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烟牟执字第1124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区支行,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负责人张学刚,行长。被执行人姜亮亮。被执行人李振刚。被执行人方丽丽。本院在执行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区支行与姜亮亮、李振刚、方丽丽借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烟牟商初字第15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海全审判员  史展辉审判员  薛采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春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