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烟牟执字第1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区支行与姜亮亮、李振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区支行,姜亮亮,李振刚,方丽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烟牟执字第1124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区支行,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负责人张学刚,行长。被执行人姜亮亮。被执行人李振刚。被执行人方丽丽。本院在执行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区支行与姜亮亮、李振刚、方丽丽借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烟牟商初字第15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海全审判员 史展辉审判员 薛采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春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