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樊城牛民初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余萍与丁玉振、周然、丁林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萍,丁玉振,周然,丁林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牛民初��第00049号原告余萍。委托代理人周俊,湖北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丁玉振。被告周然。被告丁林东。本院在审理原告余萍与被告丁玉振、周然、丁林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萍于2015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丁玉振、丁林东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余萍申请撤回对被告丁玉振、丁林东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萍撤回对被告丁玉振、丁林东的起诉。审 判 长 杨全胜审 判 员 肖 军人民陪审员 何传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香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