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民立终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江苏华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宏昊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华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宏昊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立终字第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华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装饰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942947-4。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义士路**号。法定代表人何天定,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家口市宏昊���饮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昊餐饮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6-05726-4。住所地河北省张北县张北镇兴华东路北侧。法定代表人孙贵,总经理。上诉人华泰装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宏昊餐饮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2015)北商初字第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华泰装饰公司上诉称,原审法院裁定认为“双方签订的建筑装饰施工合同对争议解决途径约定不明”这一事实属认定事实清楚,同时原审法院认定本案的案由为装饰装修工程合同纠纷,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本案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上诉人认为这一认定是错误的。因为被上诉人诉请的事实和理由仅是返还工程款,该请求已超越了装饰装修工程合同范畴,属返还财产纠纷。故本案应依据该案由确定管辖。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即由上诉人所在地的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请求二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宏昊餐饮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上诉人华泰装饰公司,请求返还工程款2393054.7元。该项主张基于双方装饰装修合同,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故上诉人华泰装饰公司所提管辖异议不能成立。上诉人华泰装饰公司亦是基于双方装饰装修合同向本院起诉被上诉人宏昊餐饮公司要求给付工程款10253659.38元。双方当事人互为原、被告,均基于相同的法律关系,相同的事实,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且诉讼请求之间存在吸收或抵销之可能。为了减少双方当事人的诉累,节省审判资源,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应将两案合并审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2015)北商初字第19号民事裁定;二、将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2015)北商初字第19号案件并入本院(2015)张商初字第57号案件,由本院合并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耿淑君审判员 刘亚峰审判员 焦 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牛建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