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法民初字第008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重庆市佳元洁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邹小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佳元洁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邹小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法民初字第00868号原告重庆市佳元洁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县巷口镇芙蓉中路42号,组织机构代码69120772-0。法定代表人张敬惠,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明强,重庆万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小容,女,1974年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佳元洁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邹小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佳元洁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以被告已经补交拖欠的物业服务费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佳元洁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请求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佳元洁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市佳元洁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林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代 愉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