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广安民保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周晓霞与吴太翔、鲁正清民间借贷一审(担保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保字第350号原告周晓霞,女,生于1971年7月25日,汉族,家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吴太翔,男,生于1954年5月1日,汉族,家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鲁正清,女,生于1955年2月1日,汉族,家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晓霞与被告吴太翔、鲁正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周晓霞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2015)广安民保字第349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吴太翔所有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大道×号房屋一套以查封,原告提供了自己所有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路×号×幢×单元×号房屋一套进行担保。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周晓霞提供的担保财产即位于广安市广安区×路×号×幢×单元×号房屋一套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