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商初字第8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丘市支行与鹿凡胜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丘市支行,鹿凡胜,郭华,刘兆海,鹿凡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商初字第83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丘市支行。住所地:章丘市。代表人:开鸿新,行长。被告:鹿凡胜,男,生于1979年4月21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郭华,女,生于1979年6月10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刘兆海,男,生于1980年7月20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鹿凡光,男,生于1979年3月16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绣惠镇崖南村阎家街**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丘市支行与被告鹿凡胜、郭华、刘兆海、鹿凡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丘市支行因被告鹿凡胜已履行了还款义务,自愿撤回对被告鹿凡胜、郭华、刘兆海、鹿凡光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丘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丘市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司明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 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