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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永商初字第19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施丽英与陈冠宇、施雪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丽英,陈冠宇,施雪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商初字第1906号原告:施丽英。被告:陈冠宇。被告:施雪莉。本院在审理原告施丽英与被告陈冠宇、施雪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施丽英未按时交纳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徐高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卢隽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