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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民特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冯亚谋与冯国强申请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冯亚谋,冯国强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安民特字第00004号申请人冯亚谋。被申请人冯国强。申请人冯亚谋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冯国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查,被申请人冯国强系申请人冯亚谋之长子,2005年10月6日,被申请人在西安市长安区韦郭路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住院治疗432天后回家休养。2010年9月27日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给被申请人颁发了残疾证,载明被申请人为壹级肢体残疾。被申请人一直由其父冯亚谋、母杨秋婵看护。陕西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心受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于2015年4月17日作出陕司精鉴字(S077)号司法精神医学鉴定意见书,结论为:被鉴定人冯国强,2005年10月6日车祸导致其颅脑损伤后患有:颅脑损伤所致精神障碍;颅脑损伤所致中度痴呆。其有限定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冯亚谋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宣告被申请人冯国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因交通事故致认知能力受损,经鉴定有限定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冯国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杨平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