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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梅爱群、王小凤与铜陵黑猫神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爱群,王小凤,铜陵黑猫神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560号原告:梅爱群,男,196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原告:王小凤,女,196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苏庐山,安徽古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铜陵黑猫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法定代表人:章林法,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查锐,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梅爱群和王小凤诉被告铜陵黑猫神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金灿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梅爱群和王小凤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苏庐山和被告铜陵黑猫神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查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梅爱群和王小凤诉称:2010年3月29日,原告和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本市春江花园11号商业网点,并交付了全部房款,被告于当年5月交付了房屋。原告接受房屋时就有一扇玻璃受损,此后原告将该房屋经营超市,第一次下雨时屋面及墙面就有多次渗水,被告也多次派人维修,但因顾及成本无法彻底修护。由于墙面均有不同程度渗水,导致储物柜霉烂,使香烟及食品受损,现因与被告协商无果,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对春江花月家园11号商业网点屋面防水和外墙面防渗漏工程进行保修;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万元;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铜陵黑猫神置业有限公司辩称:一、原告要求主张屋面防水和防渗漏的工程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原告房屋漏水不是因为被告房屋本身质量问题,而是原告楼上住户栽花种草、修建鱼塘等情况造成漏水和渗水现象,该责任主体应该是楼上业主;二、原告主张被告赔偿损失5万元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梅爱群和王小凤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一、《房屋买卖合同》一份,证明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二、房屋产权证书一份,证明该房屋属于原告所有;三、证明一份,证明原告房屋购买时就有墙面漏水现象,一直修不好;四、房屋漏水情况照片,证明房屋漏水情况;五、个体户营业执照和被告工商登记信息,证明被告信息。对原告梅爱群和王小凤提交的证据,被告铜陵黑猫神置业有限公司发表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一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无异议,但请法庭注意第十七条的约定,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房产开发公司才存在保修,除此之外开发公司不存在保修;对证据二无异议;对证据三没有联源物业的公章,是管理处的章,没有签字,是否是联源物业出具不得而知,联源物业公司认定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没有任何依据,也没有权利认定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房屋是否存在问题,请求法庭予以核实;对证据四和证据五真实性均无异议。被告铜陵黑猫神置业有限公司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照片8张,证明原告楼上业主修建鱼塘和修建花坛的情况,原告房屋漏水和渗水的行为是原告楼上业主造成的。对被告铜陵黑猫神置业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原告梅爱群和王小凤发表质证意见如下: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经审查,原告梅爱群和王小凤提供的证据一、证据二、证据四和证据五以及被告铜陵黑猫神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双方均予以认可,本院予以采信;对原告梅爱群和王小凤提供的证据三,结合双方提供的照片,对春江花月小区11网店墙面渗水的事实予以认可。根据上述当事人的陈述以及对当事人所提供证据的认定,本院查明本案的事实如下:2010年3月29日,梅爱群和王小凤(买受人)与铜陵黑猫神置业有限公司(出卖人)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0001861),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有: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环湖南路南侧春江花月家园一期春江花月网店房11,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保险期限、保修范围应符合《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七条有关规定,保修期间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具体的保修期限、保修范围、保修责任,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合同补充协议中约定:房屋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2011年7月1日,梅爱群和王小凤在铜陵市房屋产权监理处办理了房屋产权证(房地权证铜房2011字第011256-1号)。梅爱群和王小凤将该网店经营超市,因墙面渗水,铜陵黑猫神置业有限公司安排人员维修,但未修好,多处墙面仍然渗水。本院认为:原告梅爱群和王小凤与被告铜陵黑猫神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依据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房屋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梅爱群和王小凤购买的春江花月网店房11墙面渗水,对经营的超市有影响,且其于2015年3月23日起诉,该房屋的防水等工程还在维修期限内,铜陵黑猫神置业有限公司应当依照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将渗水墙面维修完好,梅爱群和王小凤要求铜陵黑猫神置业有限公司将春江花月网店房11渗水墙面维修完好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梅爱群和王小凤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损失5万元,对其要求铜陵黑猫神置业有限公司赔偿5万元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铜陵黑猫神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原告梅爱群和王小凤所有的春江花月网店房11渗水墙面维修完好;二、驳回原告梅爱群和王小凤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铜陵黑猫神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金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维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