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徐X诉被告付XX、代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X,付XX,代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569号原告徐X。被告付XX。被告代XX。本院在审理原告徐X诉被告付XX、代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5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审 判 长 宋 佳人民陪审员 赵红忱人民陪审员 刘 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崔志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