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滨民初字第006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蒋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民初字第00630号原告蒋某。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而未预交,经本院通知预交后,原告蒋某在规定的期限内仍不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孙重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