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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滨民初字第006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蒋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民初字第00630号原告蒋某。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而未预交,经本院通知预交后,原告蒋某在规定的期限内仍不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孙重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