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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东执字第008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郑之俊与田超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之俊,田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东执字第00869-1号申请执行人郑之俊,男,1950年12月3日生,汉族,住肥东县。被执行人田超,男,1988年3月19日生,汉族,住肥东县。申请执行人郑之俊与被执行人田超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00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田超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田超银行存款人民币5400元;或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田超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