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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中石化第十建设有限公司与山西潞安煤基合成油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石化第十建设有限公司,山西潞安煤基合成油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00070号申请执行人中石化第十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樊继贤,总经理。被执行人山西潞安煤基合成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振宇,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山西省长治仲裁委员会(2014)长仲裁字第097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山西潞安煤基合成油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潞安煤基合成油有限公司存款31619060.99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岳 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全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