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山民三初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焦作市鹏升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鹏升科技有限公司,河南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三初字第00013号原告焦作市鹏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新区。法定代表人:张建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美萍,河南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克金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修岭,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培柯,男,住河南省宁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鹏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作市鹏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33.5元,经院领导批准予以免交。审 判 长  孙东东人民陪审员  李芳芳人民陪审员  王怡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蕾第2页第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