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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花法执字第11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陆亚明与陆家星、广州市晶博发电子有限公司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亚明,陆家星,广州市晶博发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执字第1136-1号申请执行人:陆亚明,住广东省英德市。申请执行人:陆家星,住住广东省英德市。被执行人:广州市晶博发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杜小燕。本院在执行陆亚明、陆家星与广州市晶博发电子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穗花劳人仲案(2014)9507-9515号仲裁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资148153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依法查封了权属于被执行人的办公用品、设施等财产并委托广东正森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公司进行评估,评估价为71660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应予强制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公开拍卖权属人为被执行人广州市晶博发电子有限公司的办公用品、设施等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邵演杨执行员  郑伟玲执行员  王光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江承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