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冈中刑终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王维挪用公款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维
案由
挪用公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黄冈中刑终字第00013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维,原系浠水县河道采砂管理局白莲管理站报账员。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于2014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浠水县看守所。辩护人罗志宏,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刘彩军,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维犯挪用公款罪一案,于二○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作出(2014)鄂浠水刑初字第0019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维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通过审阅本案卷宗材料及审查上诉人的上诉状,认为本案不属于依法必须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经过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被告人王维系浠水县河道采砂管理局干部,2010年4月被任命为浠水县河道采砂管理局白莲管理站会计,2013年6月担任该站报账员,其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是按照该局“六统一联”(统一管理、经营、价格、票据、结算、收税、联合办公)的管理制度到浠水县财政局预算外资金管理局领取票据,发给现场征管员,每天关站时,征收员将一天的征收资金与报账员结算,报账员按照预外局黄砂结算专办要求进行定期结算回收票据回笼资金。2013年3月至2014年5月期间,被告人王维没有按照规定将白莲管理站所征收的黄砂税费款全部上交至浠水县财政局预算外管理局黄砂专班,而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其中的1286616.25元税费款用于个人在www.game456.com、www.game69.com、www.game670.com、www.game188.com等网站中购买游戏币进行网络赌博。2014年5月14日被告人王维因无力还款而向浠水县河道采砂管理局投案,后被移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侦查,至此案发。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户籍证明、浠政办发(2007)38号、(2009)10号文件、聘用干部审批表、干部简要情况登记表,证实被告人王维的身份信息及王维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2、浠水县河道采砂管理局情况说明、浠水县公安局笔录,证实被告人王维主动投案的情况。3、银行交易明细、网银交易记录、浠水县河道采砂管理局票据统计表、扣押清单、票据登记表、浠水县采砂局白莲管理站证明、欠条、收条,证实被告人王维挪用公款进行网络赌博的事实。4、证人周某甲、郭某甲、詹某、蔡某、范某、万某、黄某、孙某、周某乙、王某、可某、郭某乙、李某、章某、何某的证言,均证实本案案发的起因和经过。5、浠水县公安局浠公(网)勘字(2014)001号电子检查笔录,王维所用的手机QQ聊天记录,证实王维的银行转账记录,及向其游戏号充分用于“斗牛”的事实。6、视听资料,证实侦查机关对被告人王维的讯问进行了同步录音录像。7、被告人王维的供述,证实其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原判认为,被告人王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进行网络赌博拒不退还,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王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九个月;二、责令被告人王维退还公款人民币1286616.25元。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维上诉称及其辩护人辩称:原判不应认定王维挪用公款进行赌博非法活动,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浠水县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列举了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相关证据均已在一审开庭审理时当庭出示并经质证,本院经依法全面审查,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及所列证据予以确认。另查明,在二审期间上诉人王维退赃20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此节事实有相关税费票据、浠水县河道采砂管理局出具的谅解书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经本院依法核实,并经检察机关、被告人、辩护人质证,控辩双方均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依法予以采信。本院认为,上诉人王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拒不退还,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王维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上诉人王维部分退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上诉人王维上诉称及其辩护人辩称:原判不应认定王维挪用公款进行赌博非法活动,原判量刑过重。经查,上诉人王维将挪用的公款进行赌博活动,有其供述在卷予以证实,亦有侦查机关的电子检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原判根据原审被告人王维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及社会危害性对其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故上诉人王维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但鉴于二审期间上诉人部分退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故依法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湖北省浠水县(2014)鄂浠水刑初字第00192号刑事判决;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5日起至2022年2月14日止);三、责令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维退还公款人民币1086616.2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钟新阶审判员 张 庆审判员 张 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笑笑 微信公众号“”